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09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0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五年三月三日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八○○號、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一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五三七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