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1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取財罪,原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6月27日起至91年1月21日止犯詐欺取財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176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緝字第214 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經本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6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