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7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7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貳、參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參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檢具台灣花蓮監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