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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6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林堭儀郭豫珍莊謙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6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被告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即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1年,因聲請人所受宣告徒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依規定可聲請減刑,為此提出減刑聲請云云。

二、按本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以前自動歸案接受偵查、審判或執行者,不得依本條例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5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即被告甲○○於89年間因犯詐欺罪,經本院於92年 7月29日以91年度上易字第85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刑法第339條之罪而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固合於減刑之條件,惟本件於判決確定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3年 5月17日以92年度執字第3841號執行,因傳喚、拘提聲請人未到,經同署發布通緝,迄今尚未到案,此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意旨,聲請人既尚未到案,自不得邀此減刑之寬典,是聲請人於通緝中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堭儀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莊謙崇

書記官 林旻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6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