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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91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楊貴雄吳鴻章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39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業務侵占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2月間至92年12月底犯業務侵占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352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訴緝字第975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39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