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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吳敦吳啟民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故買贓物案件,已經判處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故買贓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 85年4月15日犯故買贓物罪,經本院以9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 158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 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2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犯罪時間係在95年7 月1 日前,而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故減刑後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原判決時所適用之法律規定為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李佩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0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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