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1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1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輸入禁藥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3 月23日犯輸入禁藥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757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372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件受刑人所犯93年4 月21日修正前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其最重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現行或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均不得易科罰金,是檢察官就本件併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容有誤會。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