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4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4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一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編號二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九八六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於減刑後,定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