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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48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蔡秀雄陳國文鄭水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4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一八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編號二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五日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九八六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於減刑後,定應執行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陳國文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4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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