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46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46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強盜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3 月27日,犯強盜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9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542號),嗣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05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雖所犯強盜罪,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5款所定不得減刑之罪,惟因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 條自首要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6 條、第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