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0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0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列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7年1月19日起至87年3月20日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是聲請人所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