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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08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許國宏周煙平許增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0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8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3年1月9日及92年11月9日犯強盜、妨害自由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貳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7   日

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許增男

書記官 鄒賢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0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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