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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1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趙功恆陳憲裕高明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 95年7月17日至95年12月19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31號( 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820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至原確定判決諭知沒收之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之內,附此敘明(參見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 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高明哲

書記官 張美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1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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