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4月18日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007號(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807、104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