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6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4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自民國(下同)90年間起迄91年間止犯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6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549號;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4810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犯罪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5款之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顧問事業罪,非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所定不予減刑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