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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8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鄭文肅陳貽男張明松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778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月24日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3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上訴後,嗣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783號以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受刑人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聲請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云云。惟查受刑人所犯上揭罪名,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不在得予減刑之列,受刑人聲請減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8 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張明松

書記官 柯月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77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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