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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36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呂丹玉林銓正王詠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3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宣告褫奪公權部分,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規定,經宣告褫奪公權逾1年者,始予減刑,本件宣告褫奪公權期間為1年,自無庸併予減輕,附此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第14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法 官 林銓正

法 官 王詠寰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36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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