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3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3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附表所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犯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宣告褫奪公權部分,因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4條規定,經宣告褫奪公權逾1年者,始予減刑,本件宣告褫奪公權期間為1年,自無庸併予減輕,附此敘明。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第14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