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4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4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1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4 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1 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附表1 所示之罪,經受刑人於本院審理時撤回上訴而告確定,聲請書附表認該部分係經本院判決後確定云云,尚有誤會,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