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86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86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2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非法持有槍枝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参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参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参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4月26日,犯非法持有槍枝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272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7642、764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3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第4項、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