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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43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楊貴雄林立華鄧振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43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5樓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伊所犯刑法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雖不符減刑條件,惟伊所犯未經取贖之擄人勒贖情節與同條第5項則完全刎合,應予減刑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11月底間,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擄人勒贖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褫奪公權六年確定在案,有本院前案紀錄表及卷附本院91年度少連上更㈠字第50號判決可稽。受刑人雖以前詞主張其所犯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裁定減刑條件。然查受刑人所犯上揭罪名,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不得減刑之列,所舉之刑法第347條第5項規定,僅係主刑酌減原因並非獨立罪名,原確定判決亦已敘明,且亦未如同條例第6條明列為減刑之條件,則受刑人主張該條項可為減刑,顯然誤解法律,委無可取。從而,其聲請減刑,於法已有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林立華

法 官 鄧振球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43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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