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2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敦陳祐治張傳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2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10之2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聲減字第54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拾伍日,與附表編號一、二所載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三所示時間犯搶奪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搶奪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二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犯罪時間均係在95年7月1日前,而依減刑條例之減刑裁定,係按原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故減刑裁定並定應執行刑,應依原判決時所適用之法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而減刑後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亦應依原判決時所適用之法律規定為是否准予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2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張傳栗

書記官 李佩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22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