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5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5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罪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毒品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刑法第51條定執行刑,且經比較新舊法結果,編號1、2之罪,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各應適用修正後、修正前刑法規定,以舊法有利被告,自應適用舊法。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