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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6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曾德水李錦樑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6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五三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偽造有價證券罪,所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減為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四七號判決(偵查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七○號、第一○二七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嗣經本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九九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一二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其所犯雖為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並宣告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惟本件乃受刑人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而受裁判,合於同條例第六條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6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