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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6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楊炳禎朱光仁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06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

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示已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下同)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0條、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95年5月17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朱光仁

        法 官 陳博志

書記官 陳嘉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03       │
├─────────┼────────┼────────┼────────┤
│罪              名│連續幫助施用第二│連續施用第一級毒│連續施用第二級毒│
│                  │級毒品罪        │品              │品              │
├─────────┼────────┼────────┼────────┤
│宣      告      刑│      5月       │       7月      │      5月       │
├─────────┼────────┼────────┼────────┤
│犯   罪    日   期│  95年04月13日  │  95年04月13日  │  95年04月13日  │
├─────────┼────────┼────────┼────────┤
│偵   察    機   關│   板橋地檢署   │   板橋地檢署   │   板橋地檢署   │
│及   案    號     │   95偵10254號  │  95毒偵3069號  │  95毒偵3069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95訴2799號   │  96上訴141號   │  96上訴141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6年04月19日  │  96年04月03日  │  96年04月03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95訴2799號   │  96台上3318號  │  96上訴141號   │
│判  決├─────┼────────┼────────┼────────┤
│      │ 確判日期 │  96年05月07日  │  96年06月21日  │  96年04月30日  │
├───┴─────┼────────┼────────┼────────┤
│所   犯    法   條│毒品第10條第2項 │毒品第10條第1項 │毒品第10條第2項 │
├─────────┼────────┼────────┼────────┤
│                  │經板橋地方法院96│                │                │
│減 刑 後 宣 告 刑 │聲減字第2700號裁│    3月15日     │     2月15日    │
│                  │定減為2月15日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65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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