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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3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葉騰瑞吳鴻章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1月28日,犯業務過失致重傷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交易字第373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調偵字第33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並經本院以95年度交上易字第29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王炳梁

書記官 廖逸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37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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