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13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業務過失致重傷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1月28日,犯業務過失致重傷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4年交易字第373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調偵字第335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並經本院以95年度交上易字第296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