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0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0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分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列之罪,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檢察官所檢附之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96年7月26日岩技所總字第0960400511號函附之受刑人身分簿、臺灣臺東監獄岩灣分監減刑受刑人名冊、臺灣士林地方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及判決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