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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29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曾德水林婷立談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2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並與附表編號1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2日回溯26小時內,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談 虎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
│罪              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10月18日  │95年12月2日回溯 │
│                  │                │26小時內        │
├─────────┼────────┼────────┤
│偵   察    機   關│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及   案    號     │檢察署96年度偵字│檢察署95年度毒偵│
│                  │第813號         │字第8187號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1425│ 96年度上訴字第 │
│      │          │號              │ 2100 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6年3月29日   │  96年7月12日   │
├───┼─────┼────────┼────────┤
│      │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96年度簡字第1425│ 96年度上訴字第 │
│      │          │號              │ 2100 號        │
│判  決├─────┼────────┼────────┤
│      │ 確判日期 │  96年5月23日   │  96年8月28日   │
├───┴─────┼────────┼────────┤
│所   犯    法   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第10條          │第10條第1項     │
├─────────┼────────┼────────┤
│  合於96年罪犯    │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刑條例        │                │                │
├─────────┼────────┼────────┤
│減刑後刑期或罰金額│                │有期徒刑3月15日 │
├─────────┼────────┼────────┤
│備             註 │業經臺灣板橋地方│                │
│                  │法院以96年度3506│                │
│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                │
│                  │刑1月15日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2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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