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犯詐欺罪,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七七三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九六○三號、偵緝字第一七二二號、一七二九號、一七五五號;移送併辦:同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九七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