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殺人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4月21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89年度上重訴字第5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284號),判處無期徒刑,併予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已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係對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