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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葉騰瑞王炳梁莊明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殺人罪,減刑為有期徒刑貳拾年,褫奪公權拾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9年4月21日犯殺人罪,經本院以89年度上重訴字第58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2284號),判處無期徒刑,併予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已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係對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予減刑而未發覺之罪,於本條例施行前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8條第1項、第14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莊明彰

書記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33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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