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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五八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陳祐輔陳國文蔡國在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五八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甲○辯護人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王鳳安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 祐 輔

法 官 陳 國 文

法 官 蔡 國 在

書記官 丁 華 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五八號於民國 90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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