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3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3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22日、同年月23日分別犯施用第2級毒品、施用第1級毒品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分別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4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