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6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66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原名劉冠民
上列受刑人因誣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五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原名劉冠民)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犯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罪,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一四四四號判決(偵查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七四九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並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九○二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