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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0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陳志洋沈宜生蔡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0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罪,經本院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800號判決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聲請本院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固非無憑,但查,上開案件已據受刑人即被告,自行向本院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80號,於96年7 月25日裁定准許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蔡聰明

書記官 陳建邦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0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