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0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罪,經本院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有卷附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800號判決可稽。檢察官以聲請人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規定,聲請本院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聲請減刑,固非無憑,但查,上開案件已據受刑人即被告,自行向本院聲請減刑,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980號,於96年7 月25日裁定准許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案件聲請本院減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