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1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樓
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5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常業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90年9月起,犯常業賭博罪,經本院以93年度上易字第1642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20242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併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