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04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6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某日起至95年4月1日間犯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650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57號、第290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 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之罪,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 ,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王詠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