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某日起至95年4月1日間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650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57號、第290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之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