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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62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呂丹玉林恆吉王詠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某日起至95年4月1日間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650號(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57號、第2908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之罪,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2項之規定論處,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王詠寰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6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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