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46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46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孟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由其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5月1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5年12月12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次延長羈押,至96年5月11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12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