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38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38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1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共同意圖營利而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月間至同年4月1日止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650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57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