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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73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蔡永昌王梅英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7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月至95年4月間犯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579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650號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020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57號)駁回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第79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王梅英

法 官 陳榮和

書記官 劉麗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7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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