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6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67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4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1月至95年4月間犯意圖營利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579號,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650號駁回,上訴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4020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57號)駁回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1款、第79條第2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