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6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46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過失傷害罪,原處有期徒刑叁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 8月20日犯過失傷害罪,經本院以96年度交上易字第39號(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5785號),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 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長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