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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68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楊炳禎陳博志朱光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68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處罪刑確定,茲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示。並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7月24日至90 年9月9日間,犯加重強盜等四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情人即受刑人甲○○以所犯如附表編號1、2、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要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4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所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朱光仁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68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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