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7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74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95年12月15日起至96年2月2 日前某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881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61號、第122號、第526號、第57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