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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74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劉景星王敏慧周盈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74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就已經判決確定之罪刑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自民國(下同)95年12月15日起至96年2月2 日前某日止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1881號(偵查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461號、第122號、第526號、第57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周盈文

書記官 余姿慧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7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