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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07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溫耀源陳健順周政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07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三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2月間犯恐嚇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三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周政達

書記官 莊昭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0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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