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5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5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公共危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公共危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公共危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檢具相關判決書前來。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刑法第41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