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5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09 日

法官溫耀源周政達段景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5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私運管制物品逾公告數額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4月9日至同年4月11日犯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382號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7436號等),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溫耀源

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段景榕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5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