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5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85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私運管制物品逾公告數額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4月9日至同年4月11日犯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罪,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3382號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7436號等),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第12條、第2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