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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5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曾德水林婷立談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分別於民國87年7、8月間及94年5 月27日,犯詐欺及妨害自由罪,經本院於96年6月6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953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字第81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及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談 虎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01        │       02       │
├─────────┼────────┼────────┤
│罪              名│    詐  欺      │     恐  嚇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87年7月至8月間 │  94年5月27日   │
├─────────┼────────┼────────┤
│偵   察    機   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及   案    號     │檢察署95年度偵續│檢察署95年度偵續│
│                  │字第81號        │字第81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96年度上易字  │  96年度上易字  │
│      │          │  第953號       │  第953號       │
│事實審├─────┼────────┼────────┤
│      │ 判決日期 │  96年6月6日    │  96年6月6日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確  定├─────┼────────┼────────┤
│      │案      號│  96年度上易字  │  96年度上易字  │
│      │          │  第953號       │  第953號       │
│判  決├─────┼────────┼────────┤
│      │確定日期  │  96年6月6日    │  96年6月6日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刑法第305條   │
├─────────┼────────┼────────┤
│ 合 於 96 年 罪 犯│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 減 刑 條 例      │                │                │
├─────────┼────────┼────────┤
│減刑後刑期或罰金額│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4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