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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6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吳敦張傳栗陳祐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6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投票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0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投票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褫奪公權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6月10日犯妨害投票罪,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8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4565 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及褫奪公權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妨害投票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4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陳祐治

  書記官 蔡慧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66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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