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九七
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且檢具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書各一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 1 │ 2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 │ ││ │制條例 │制條例 │ │ │├──┬──┼─────┼─────┼─────┼─────┤│宣告│應予│徒刑:十月│徒刑:五月│ │ ││刑(│減刑│ │ │ │ ││保安├──┼─────┼─────┼─────┼─────┤│處分│不應│ │ │ │ ││/褫│減刑│ │ │ │ ││奪公│ │ │ │ │ ││權)│ │ │ │ │ │├──┴──┼─────┼─────┼─────┼─────┤│ 犯罪日期 │94年06月30│94年06月30│ │ ││ │日 │日 │ │ │├─────┼─────┼─────┼─────┼─────┤│ 偵查機關 │新竹地檢署│新竹地檢署│ │ ││年度及案號│94年度發查│94年度發查│ │ ││ │毒偵字第30│毒偵字第30│ │ ││ │號等 │號等 │ │ │├──┬──┼─────┼─────┼─────┼─────┤│ │法院│臺灣高等法│臺灣高等法│ │ ││ 最 │ │院 │院 │ │ ││ 後 ├──┼─────┼─────┼─────┼─────┤│ 事 │案號│95年度上訴│95年度上訴│ │ ││ 實 │ │字第4476號│字第4476號│ │ ││ 審 ├──┼─────┼─────┼─────┼─────┤│ │判決│96年01月18│96年01月18│ │ ││ │日期│日 │日 │ │ │├──┼──┼─────┼─────┼─────┼─────┤│ │法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 │ │ │ ││ 確 ├──┼─────┼─────┼─────┼─────┤│ 定 │案號│96年度台上│96年度台上│ │ ││ 判 │ │字第2468號│字第2468號│ │ ││ 決 ├──┼─────┼─────┼─────┼─────┤│ │判決│96年05月03│96年01月18│ │ ││ │確定│日 │日 │ │ ││ │日期│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 │ ││ │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 │ ││ │條第1項 │條第2項 │ │ │├─────┼─────┼─────┼─────┼─────┤│減刑後宣告│有期徒刑五│有期徒刑二│ │ ││刑(減刑後│月,如易科│月又十五日│ │ ││徒刑、拘役│罰金,以銀│,如易科罰│ │ ││或罰金金額│元三百元折│金,以銀元│ │ ││或褫奪公權│算一日。 │三百元折算│ │ ││期間) │ │一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