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8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鄭文肅張明松蔡光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9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6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並與附表編號1所列已減刑之犯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處有期徒刑10月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減刑為有期徒刑5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偽造署押罪,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而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2之犯罪於減刑後,與附表編號1已減刑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具歷審判決書各一份前來,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張明松

             法 官 蔡光治

書記官 陳韋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82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