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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9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曾德水李錦樑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9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台灣花蓮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二六○四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 宣判日期 │所犯法條 │合於九十六│減刑後刑││ │ │ │ ├────────┼─────┤ │年罪犯減刑│度 ││ │ │ │ │ 案 號 │ 確定日期 │ │條例 │ │├──┼──┼───┼────┼────────┼─────┼─────┼─────┼────┤│ │搶奪│有期徒│92年4月 │本 院 │92年11月27│刑法第326 │第2條第1項│有期徒刑││ 1 │罪 │刑1年6│28日、92├────────┤日 │條第1項 │第3款 │9月。 ││ │ │月 │年5月29 │92年度上訴字第 ├─────┤ │ │ ││ │ │ │日、92年│3613 號 │93年2月12 │ │ │ ││ │ │ │6月1日 │ │日 │ │ │ │├──┼──┼───┼────┼────────┼─────┼─────┼─────┼────┤│ │強盜│有期徒│92年4月 │本 院 │92年11月27│刑法第330 │不減刑 │有期徒刑││ 2 │罪 │刑8年 │27日、92├────────┤日 │條第1項 │ │8年。 ││ │ │ │年4月28 │92年度上訴字第 ├─────┤ │ │ ││ │ │ │日、92年│3613號 │93年2月12 │ │ │ ││ │ │ │5月9日、│ │日 │ │ │ ││ │ │ │92年5月 │ │ │ │ │ ││ │ │ │11日、92│ │ │ │ │ ││ │ │ │年5月19 │ │ │ │ │ ││ │ │ │日 │ │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90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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