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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麗生許錦印江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1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施用毒品海洛因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2年10月8日犯施用毒品海洛因之罪,經本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3644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82年度偵字第17320號、17321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肅清煙毒條例法第9條第1項之施用毒品海洛因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其聲請減刑部分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聲請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部分係為誤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許錦印

法 官 江國華

書記官 陳玉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7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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