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34號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34號
- 聲請人
-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1樓(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罪,分別減刑如附表編號2、3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日期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至3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