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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3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楊貴雄鄧振球林立華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234號

聲請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1樓(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2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罪,分別減刑如附表編號2、3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犯罪日期分別犯如附表編號1至3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如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貴 雄

法 官 鄧 振 球

法 官 林 立 華

書記官 廖 月 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34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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